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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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介绍
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2018年在全国培育一批能够发挥典型带动作用的示范县,农村电子商务在农村产品上行、带动贫困户就业增收、便民服务等方面取得有效进展。
《通知》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部署新要求,聚焦贫困地区,深入建设和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培育农村电子商务供应链,促进产销对接,加强电商培训,带动贫困人口稳定脱贫,推动农村电子商务成为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新动能、新引擎。
按照《通知》明确的发展目标,2018年,示范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村和整体行政村电商服务覆盖率达到50%左右,农村网络零售额、农产品网络零售额等增速高于全国农村平均水平。2018年综合示范继续向贫困地区倾斜,具体范围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以下简称贫困县,已支持过的县除外),以及国务院《“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中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左右江、大别山、陕甘宁、川陕、沂蒙、湘鄂赣、太行、海陆丰等区域所在省(区)的欠发达革命老区县(以下简称革命老区县,市辖区和已支持过的县除外)。
中央财政将通过以下资金支持方式实实在在支持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比如:鼓励各地优先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
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下列方向
一、促进农村产品上行
支持农村产品产销对接,立足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打造农村电商多元化供应链,加强农产品分级、包装、营销,加快补齐产地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基础设施短板;支持农村产品的标准化、质量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设县、乡、村三级具有服务农村产品上行功能的物流配送体系。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村产品上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二、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
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以具备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为服务重点,拓展代收代缴、代买代卖、小额信贷、便民服务等功能。发挥公共服务中心枢纽作用,合理统筹区域农村电子商务运营、物流、培训和助农扶贫工作,探索公共服务中心+乡村电商服务站点、合作社、供应链企业+贫困户等帮扶机制,切实增强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应坚持实用、节约原则,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5%。
三、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支持对基层党政干部、合作社社员、返乡农民工、农村创业青年、驻村第一书记等,实事求是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结合农村双创和扶贫脱贫,加大对具备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加强农村产品上行有关包装、设计、宣传、营销等实操技能培训,如实做好培训记录,完善培训后服务机制。
具体申报流程是首先各地组织申报,然后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综合考虑各地国家级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数量、前一阶段工作进展、工作基础和绩效评价情况,委托专家对各省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工作方案等材料进行审核,共同确定各省(区)示范县具体支持数量。各地根据三部门确定的示范县数量,于6月15日前,将最终省级工作方案、纳入示范范围的基本条件、示范县名单,以省级人民政府函形式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资金和绩效目标下达后,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细化绩效目标并分解至相关县;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负责对示范地区进行绩效评价,及时报送示范工作情况,接受财政部、商务部、扶贫办的检查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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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部署新要求,聚焦贫困地区,深入建设和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培育农村电子商务供应链,促进产销对接,加强电商培训,带动贫困人口稳定脱贫,推动农村电子商务成为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新动能、新引擎。
按照《通知》明确的发展目标,2018年,示范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村和整体行政村电商服务覆盖率达到50%左右,农村网络零售额、农产品网络零售额等增速高于全国农村平均水平。2018年综合示范继续向贫困地区倾斜,具体范围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以下简称贫困县,已支持过的县除外),以及国务院《“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中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左右江、大别山、陕甘宁、川陕、沂蒙、湘鄂赣、太行、海陆丰等区域所在省(区)的欠发达革命老区县(以下简称革命老区县,市辖区和已支持过的县除外)。
中央财政将通过以下资金支持方式实实在在支持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比如:鼓励各地优先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
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下列方向
一、促进农村产品上行
支持农村产品产销对接,立足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打造农村电商多元化供应链,加强农产品分级、包装、营销,加快补齐产地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基础设施短板;支持农村产品的标准化、质量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设县、乡、村三级具有服务农村产品上行功能的物流配送体系。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村产品上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二、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
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以具备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为服务重点,拓展代收代缴、代买代卖、小额信贷、便民服务等功能。发挥公共服务中心枢纽作用,合理统筹区域农村电子商务运营、物流、培训和助农扶贫工作,探索公共服务中心+乡村电商服务站点、合作社、供应链企业+贫困户等帮扶机制,切实增强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应坚持实用、节约原则,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5%。
三、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支持对基层党政干部、合作社社员、返乡农民工、农村创业青年、驻村第一书记等,实事求是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结合农村双创和扶贫脱贫,加大对具备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加强农村产品上行有关包装、设计、宣传、营销等实操技能培训,如实做好培训记录,完善培训后服务机制。
具体申报流程是首先各地组织申报,然后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综合考虑各地国家级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数量、前一阶段工作进展、工作基础和绩效评价情况,委托专家对各省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工作方案等材料进行审核,共同确定各省(区)示范县具体支持数量。各地根据三部门确定的示范县数量,于6月15日前,将最终省级工作方案、纳入示范范围的基本条件、示范县名单,以省级人民政府函形式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资金和绩效目标下达后,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细化绩效目标并分解至相关县;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负责对示范地区进行绩效评价,及时报送示范工作情况,接受财政部、商务部、扶贫办的检查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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